據(jù)報道,日前,廣東省從化市鰲頭鎮(zhèn)政府經(jīng)濟發(fā)展辦公室副主任梁偉強貪污征地款4300多萬元在廣州中級人民法院受審。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,在2014年,梁偉強就已經(jīng)因受賄15萬元被判刑,如今他還在緩刑期間。
從新聞報道中我們可以看到,梁偉強在2014年被廣州市白云區(qū)人民法院判刑兩年,緩刑三年。但他僅僅被從鰲頭鎮(zhèn)經(jīng)發(fā)辦主任降職為副主任,而且繼續(xù)主管全面工作。
根據(jù)我國法律規(guī)定,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(zhí)行所判決的刑罰,但是被緩刑的當事人依然構成了刑事犯罪。我國公務員法第24條規(guī)定,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。我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也規(guī)定,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,給予開除處分。
上述法律規(guī)定非常明確地表明了被判緩刑的公務員必須被開除公職,在這個問題上根本就沒有什么法律模糊地帶,更沒有什么情面可講??墒橇簜妳s在緩刑期間還踏踏實實地做了一年多的“副主任”,而且又因為同樣的罪名受審,這不僅開了一場法律的玩笑,而且也制造了一起官場丑聞。
黨的十八大以前,就有媒體報道過,一些地方官員因職務犯罪或其他犯罪行為被法院判刑,刑滿后又“官復原職”的現(xiàn)象,也曾引發(fā)了公眾極大的憤慨。黨的十八大以后,這種公然挑釁法律的行為少了,但是顯然沒有絕跡,至少被媒體報道出來的梁偉強就是一例。
其實,像梁偉強這樣把當官與發(fā)財劃等號的官員并不可怕,可怕的是,站在他們背后,為他撐腰助陣的那個人或那一群人。梁偉強在被判緩刑后為什么還能回到原單位上班,還掌握著同樣的政府權力?這顯然不是他自己能做到的,而一定是有人在支持他,在為他掃清障礙,而這個人或這些人才是緩刑官員再次犯罪丑聞的真正制造者。如果不嚴懲這些人,而只是把梁偉強推上被告席,那么這個事件不但是丑聞,更是一個爛尾的丑聞。
我們從相關報道中看出,檢方指控梁偉強貪污征地款4300多萬元,還向鰲頭鎮(zhèn)鎮(zhèn)長、副鎮(zhèn)長行賄現(xiàn)金及股權共計100多萬元。梁偉強貪污了征地款卻沒有獨吞,而是利益均沾,相關人員都得了點好處,這大概就是梁偉強犯了那么大的事還屹立不倒的原因。由此可見,這是一個窩案,紀檢部門和司法機關需要做的就是拔出蘿卜帶出泥,誰都不能放過。
黨的十八大以后,全面從嚴治黨的力度空前,決心巨大,每個黨員和領導干部都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壓力。但是這種壓力是否在層層傳導,是否從中央到地方每個黨員領導干部都真正感到了不一樣呢?還是上面聲嘶力竭,下面巋然不動?
緩刑官員在位一年多而沒被發(fā)現(xiàn)、沒被糾正,當?shù)卣块T、紀檢部門是有責任的,上一級政府部門、紀檢部門沒有發(fā)現(xiàn),也是失察。如果黨紀是嚴肅的,那這些人就必須受到黨紀和政紀的處罰。
事實上,黨的十八大以來,黨風廉政建設成效顯著,不但一大批老虎、蒼蠅落馬,制度建設也在不斷加強,紀律真正起到了挺在法律前面的作用。各地各級黨員領導干部的作風有了很大改變,有問題的官員也開始懂得了收斂與謹慎。于是有人開始樂觀起來,以為腐敗者怕了,不敢干了。
然而,事實并沒有想象的那么樂觀,在反腐的風暴中,總有一些看不見的黑暗角落。像梁偉強這樣的事情就發(fā)生在十八大以后,屬于不收斂、不悔改,頂風上的。他們自詡山高皇帝遠,自詡結成了一個風吹不進,水潑不進的“世外桃源”,就依然我行我素。這樣的情況影響尤其惡劣。所以,從這個角度講,反腐敗和黨風廉政建設不能有死角。緩刑期依然在職的官員丑聞不能只追究梁偉強的法律責任,其背后的問題也應該拿出來曬一曬。(葉泉)